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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條格 (元)完顏納丹等奉敕撰 黃時鑑點校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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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條格  黃時鑑 點校

  ●目錄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點校說明

  大元通制序

  卷第二

   戶令一

    戶例

    投下收戶

    官豪影占

    非法賦歛

    以籍為定

    冒戶

    搔擾工匠

  卷第三

   戶令二

    隱戶占土

    親在分居

    收養同宗孤貧

    戶絕財產

    醫戶析居

    太醫差役

    年老侍丁

    寺院佃戶

    被虜平民

    賣子圓聚

    儒人被虜

    蒙古人差發

    怯薛元役

    弓手差發

    祇候曳剌稅糧

    交換公使人隸

    婚姻禮制

    夫亡守志

    收嫂

    收繼嬸母

    良嫁官戶

    嫁娶所由

    駈女由使嫁

    樂人婚姻

    良賤為婚

  卷第四

   戶令三

    嫁娶

    親屬分財

    畏兀兒家私

    鳏寡孤獨

    務停

    訴良人口

    過房男女

    典雇妻室

    嫁賣妻妾

    擅配匠妻

    典賣佃戶

    奸生男女

    娼女妊孕

    軀婦為娼

    均當差役

    偽鈔妻屬

    女多渰死

    闌遺人畜

  卷第五

   學令

    廟學

    科舉

    蒙古字學

    習學書算

    亦思替非文書

    傳習差誤

  卷第六

   選舉

    選格

    五事

    殿最

    廕例

    軍官襲替

    廕叙錢穀

    遷轉避籍

    服闕求叙

    病闋

    終制

    致仕

    給由

    公罪

    舉保

    除授身故

    投下達魯花赤

    到選被問

    教官不稱

    行省令譯史

    匠官

    俸月

    令譯史通事知印

  卷第七

   軍防

    差遣

    口糧醫藥

    軍官課最

    巡軍

    禁治擾害

    單丁雇覓

    存恤

    差運官物

    押送軍器

    屯田

    看守倉庫

    起補軍丁

    擅差

    私役

    私代

    管押

  卷第八

   儀制

    朝現

    表牋

    公服私賀

    臣子避忌

    賀謝迎送

    器物飾金

    祝壽

  卷第九

   衣服

    服色

  卷第十三

   祿令

    俸祿職田

    工糧

    宿衛糧

    工糧則例

    衣裝則例

    大小口例

    尅除俸祿

    作闕住俸

    馬疋事料

  卷第十四

   倉庫

    關防

    部糧

    覺察侵盜

    計點

    糧耗

    附餘短少

    揭借閉納

    沮壞漕運

    運糧作弊

    倒換昏鈔

    燒毀昏鈔

    押運

    司庫

    關撥鈔本

    錢糧去零

    酒牌侵鈔

    務官欺課

  卷第十五

   廐牧

    抽分羊馬

    鷹食分例

    擅支馬駝草料

    冒支官錢糧

    大印子馬疋

  卷第十六

   田令

    理民

    立社巷長

    農桑

    司農事例

    佃種官田

    妄獻田土

    官田

    典賣田產事例

    軍馬擾民

    准折事產

    墳塋樹株

    異代地土

    田訟革限

    逃移財產

    江南私租

    撥賜田土

    影占民田

    撥賜田土還官

    召賃官房

    打量田土

  卷第十七

   賦役

    地稅

    學田地稅

    科差

    主首里正

    雜泛差役

    田禾災傷

    孤老殘疾

    壹產叁男

    上都站

    押運使臣

    弓手稅糧

    差撥祗候

    濫設頭目

    孝子義夫節婦

  卷第十八

   關市

    關渡盤詰

    牙保欺蔽

    濫給文引

    和雇和買

    市舶

    下番

    中寶

    牙行

    雇船文約

    私■〈貝八〉

  卷第十九

   捕亡

    防盜

    捕盜責限

    捕盜功過

    巡警

    倉庫被盜

    追捕

  卷第二十

   賞令

    告獲謀反

    軍功

    獲賊

    捕虎

    獲偽鈔賊

    私酒

    私曆

    平反寃獄

    會赦給賞

    獲逃驅

  卷第二十一

   醫藥

    醫學

    科目

    試驗太醫

    惠民局

    假醫

  卷第二十二

   假寧

    奔喪遷葬

    曹狀

    給假

  卷第二十七

   雜令一

    上用甲

    兵仗應給不應給

    擅造兵器

    禁約軍器

    鐵禾义

    買賣軍器

    供神軍器

    造低弓箭

    賣鷹鶻

    禁捕禿鶖

    禁捕天鵝

    捕白花蛇

    筵會宰馬

    漢人毆蒙古人

    諸王經行科歛

    詐稱賜酒

    非理行孝

    前代遺跡

    文廟褻瀆

    侵占官街

    解典

    卑幼私債

    私宴

    蒙古男女過海

    投下千分

    拜賀行禮

    障車害禮

    拘滯車船

    搬詞

    山場

    金銀

    請謁

    立碑

    帶行人

    掩骼埋胔

    控鶴等服帶

    毛段織金

  卷第二十八

   雜令二

    燻金

    佛像西天字段子

    分間怯薛

    野火

    擾民

    圍獵

    船路阻害

    祈賽等事

    屠禁

    闌糴

    違例取息

    闌遺

    地內宿藏

    刺驅面

    蒙古人毆漢人

    妖書妖言

    禁書

    各位下陰陽人

    受納饋獻

    率歛

    差使人宿娼

    監臨營利

    冒支官物

    蒙古人粥飯

    銘旌忌避

    恐嚇錢物

    豪霸遷徙

  卷第二十九

   僧道

    給據簪剃

    選試僧人

    寺觀僧道數目

    還俗

    姦盜

    詞訟

    河西僧差稅

    替人索債

    拈鬮射利

    商稅地稅

    漢僧紅衣

    追毀木印

    拘收執把文字

    過錢

    俗人做道場

  卷第三十

   營繕

    造作

    織造料例

    投下織造

    堤渠橋道

    官舍

    岳祠

    私下帶造

    判署提調

    驛路船渡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做元史研究的同行們都有道樣的體會:如果把元代一些分散而又重要的史料匯集起來,加以整理出版,那一定能使大家感到許多方便。見存這些史料的書籍,目前在書店裏幾乎是買不到的,在一般的大學或研究單位的圖書館(室)裏也難以指望找全,更不能設想人各置於案頭。對於重要的史料,查閱如此不便。自然會影響研究的進展。從一九八○年元史研究會成立大會起,韓儒林先生、翁獨健先生提揭,同行們議論,都覺得這件事應當做了,這是一項元史研究的基本建設。

  一九八四年春天,浙江古籍出版社向我徵求古籍整理出版的意見,我把上面的情況談了談,立即得到了他們的熱忱支持。這樣,我與一些同行們再三醞釀,便有了一個《元代史料叢刊》的編輯設想,擬將一些史料分輯整理出版。每一輯大體上構成一個整體,側重於史料的某個方面,編印若干冊,要求收入的史料有較高的研究使用價值。每輯各冊出齊後,再編一本這輯的綜合索引,以便讀者檢閱。

  總的設想有了。但是各輯的編輯計劃還需要逐步落實。在多方磋商後,第一輯「政書類」分編八冊,書目已經擬定(見本書封底)。我以為這一輯,不僅對於元史的研究,而且對於中國政治史、法制史、職官史等專史的研究,會是有所裨益的。第二輯準備匯元代碑傳文字,編輯體例正在商議中。

  我想這是一件好事,它是會得到史學界特別是元史學界的廣泛支持的。為了使這套叢刊編得更好一些,誠懇地希望專家和讀家們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寫於杭州

  ●點校說明

  《通制條格》是元朝法典《大元通制》的一部分。《大元通制》編纂於元成宗大德年間(公元一二九七——一三○七年)和仁宗皇慶、延祐年間(一三一二——一三二○年),在反復修訂後,由英宗碩德八剌於至治三年(一三二三)頒布施行。《大元通制》分四部分:一詔制,九十四條;二條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條;三斷例,七百一十七條;四別類,五百七十七條。全書早已散佚,即使明清書目,也極少著錄。僅北京圖書館藏有該書條格的內閣大庫明初墨格寫本六冊二十二卷,並於一九三○年作為珍本書籍影印出版。《通制條格》的大部分內容由此得以保存和流傳。

  一二○六年,大蒙古國興起於中國北方。成吉思汗為大蒙古國制訂了大札撒(法)。但是,大札撒是蒙古早期游牧封建社會的產物,不能適用於蒙古貴族們後來征服的漢族農業封建社會。窩闊台滅金後,不得不在中原地區沿用金朝的泰和律。一二六○年忽必烈即位以後,大臣姚樞、史天澤、劉肅、耶律鑄等陸續議訂了一些新的條格。至元八年(一二七一),忽必烈頒布了當時尚書省奏定的條畫,同時禁行金泰和律。但這個條畫大概祇是收集了一些詔敕和條格,不能算作新律。到了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才又頒行他命何榮祖編定的《至元新格》。這部《至元新格》的特點是簡要,「雖宏法大綱,不數千言。」但過於簡了,在許多情况下猶如無法,造成了治理的嚴重紊亂,因而不斷有人建議再修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又過了三十餘年,終於出現了《大元通制》。在此以後,元順帝還在至正六年(一三四六)頒行過《至正條格》,但那祇是對《通制》的修訂和補充,而且現在已全部佚失。所以,當《大元通制》編成時,元代的法典基本上就定型化了。以《大元通制》為代表的元代法典,從一三二三年算起迄至元亡,前後執行了四十餘年。可見現存的《通制條格》作為元代的史料和中國法制史的資料,具有很高的價值。

  《大元通制》承襲了唐、宋、金諸封建王朝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內容上也有很多增刪修訂,主要是表現了蒙古貴族的統治意識和蒙古社會制度的重大影響,反映了元代社會現實生活的新因素。從中國法制編纂史的角度看,《大元通制》的一大特點是,「其於古律,暗用而明不用,名廢而實不廢。」(吳澄《大元(通制)條例綱目後序》)唐代法典的體系是律令格式。宋代法典的體系是敕令格式,同時基本沿用唐律。金代的泰和律,包括律義(律)、律令(令)、六部格式(格式)和敕條(敕)。《大元通制》的主體內容,斷例相當於律,條格相當於令並包括格式,詔制相當於敕。同前代相比,雖然名稱不同,但編纂的體系還是一個。或者說,《大元通制》的編纂體系是從唐、宋、金諸朝的法典體系演變出來的。

  據元人沈仲緯所撰《刑統賦疏》的記載,《大元通制》的條格共有二十七個篇目: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防(原文作房,今改正)、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廪牧、關市、捕亡、賞令、醫藥、田令、賦役、假寧、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現存的《通制條格》失缺祭祀、宮衛、公式、獄官、河防、服制、站赤和榷貨八目,這是很可惜的。儘管如此,我們已能看到它的基本面貌,並由此可以瞭解到元代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和元代法典的不少具體內容。

  大致在編訂《大元通制》的同時,元廷還纂修了《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前集約刊布於延祐七年(一三二○),新集約刊布於至治三年(一三二三)。《元典章》是仿照《唐六典》編纂的元朝制度法令的大全,不是專門的法典,但其中包括了許多法典的內容。至順二年(一三三一),元廷又纂成《經世大典》,那更是一部「會粹國朝故實」的大政書,其中的《憲典》也彙集了許多律令。《憲典》本文已經失傳,但它的基本內容在據以編修的《元史·刑法志》中保存了下來。根據現存的《通制條格》,再參照《元典章》的有關條文和《元史·刑法志》,我們對元代的法典就可以有個大體上的瞭解。

  本書據北京圖書館影印的明初寫本進行點校。正文前的《大元通制序》係影印者補自《元文類》。目錄係點校者編補。

  關於本書的點校,有下列幾點需要說明:

  一、條格是元代的官方文書,其奏、呈、咨、關的內容,往往祇是概述,不一定是原公牘本文,因此,我們在標點時少用引號。但元代的這類公牘,有不少是從蒙古文翻譯成漢文的,由於硬譯的成分很多,甚至採用蒙古語法,句子的詞序都與一般的漢文大不一樣,比較難以通讀。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又在標點這種硬譯白話文體時,適當加用引號。

  二、原影印抄本上的用字,有一些異體和俗體,一般都逕行改正。但有幾個字是元時慣用的,而且在史學與語文學的研究上似也另有價值,我們保存了它們的舊貌,如哏——很,根——跟,■〈身丘〉、駈——驅。

  三、凡是與《元典章》相關文字進行校勘的條文,用字不同而意思有出入的,不改,出校記;用字不同而不損文義的,不改,不出校記;《條格》有誤,據《元典章》改正出校;《元典章》有誤,不出校。

  在進行點校時,我們參考了日本學者小林高四郎、岡本敬二編著的《通制條格研究譯注》,頗有受益。

  當年北京圖書館珍本書籍刊行會影印《通制條格》時,說這部書「允稱天壤間僅存之秘籍。爰如式影印,以為治元代史事者之助。」半個世紀以來,這影印本確實在國內外大大幫助和推動了元史的研究。如今影印本絕版已久。我們希望這部書的標點出版,仍可「以為治元代史事者之助」。

  點校有誤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點校者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元通制序

  孛朮魯翀

  至治二年冬十有一月,皇帝以故丞相東平忠憲王之孫中書左丞相位右丞相,總百官,新庶務,徵用老成,開明治道。

  皇元聖聖相繼,百有餘年。宸斷之所予奪,廟謨之所可否,禁頑戢暴,仁恤黎元,綽有成憲。然簡書所載,歲益月增,散在有司,既積既繁,莫知所統。挾情之吏,用譎行私,民恫政蠹。臺憲屢言之,鼎軸大臣恒患之。

  仁廟皇帝御極之初,中書奏允,擇耆舊之賢,明練之士,時則若中書右丞伯杭、平章政事商議中書劉正等,由開創以來政制法程可著為令者,類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宏綱有三:曰制詔,曰條格,曰斷例。經緯乎格例之間,非外遠職守所急,亦彙輯之,名曰別類。延祐三年夏五月,書成,敕樞密、御史、翰林、國史、集賢之臣,相與正是。凡經八年,事未克果。

  今年春正月辛酉,上御椶殿,丞相援據本末,奏宜如仁廟制,制可。於是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判宗正府普顏、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以二月朔奉旨,會集中書平章政事張珪暨議政元老,率其屬眾共審定。時上幸柳林之辛巳,丞相以其事奏,仍以延祐二年及今所未類者,請如故事。制若曰:此善令也,其行之。繇是堂議題其書曰《大元通制》,命翀序之。

  翀惟聖人之治天下,其為道也,動與天準,其為法也,粲如列星,使民畏罪遷善,而吏不敢舞智御人。鞭笞斧鉞,禮樂教化,相為表裏。及其至也,民協於中,刑措不用,二帝三王之盛,盡於此矣。雖刑罰世輕世重,而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之制也。聖朝因事制宜,因時立制,時有推遷,事有變易,謀國之臣,斟酌損益,以就中典,生民之福也。仁廟開本於先,皇上繼志於今,萬世慮也。雖然,明罰敕法,朝廷之道揆在焉,惟良折獄,哀敬折獄,有司之法守親焉。源則濬矣,流斯承之,可不慎歟!